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定期檢測)


【檢測評價意義】:

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發現存在隱患,保護工人健康;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提供素材;為職業健康體檢提供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5號)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康[2015]16號)

【檢測評價周期】:

每年一次

【報告時間】:

自采樣結束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與評價報告。

職業病危害因素指定點委托檢測

業務概況:主要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遵從客戶意愿,對其指定的危害較大的部分工作場所或崗位的指定檢測項目,參照職業衛生相關技術規范盡可能的暴露出被指定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程度,為委托企業提供重點崗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局部依據、有針對性的做出相應改進。

報告時間:自采樣結束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報告,特殊情況的時限另行協商。